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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试行办法

作者:襄阳技师学院  时间:2014年6月13        发布时间: 2019-01-03        文章阅读: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省、市(州)和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工作需要又具备条件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也可以公开选拔。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职位、数量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确定。

第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报党委(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属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领导干部,其工作方案应事前报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公开选拔时,应成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选拔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党委有关领导,组织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选拔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其它方式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职数、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公开选拔应广泛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

第十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一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可以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三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报名人员应填写《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由组织推荐参与考试的,应尊重本人的意愿,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如有的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改报其它职位。第三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重点测试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七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省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试测评中心题库中提取。

第十八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九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二十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及笔试成绩,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意借鉴、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三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资格制度。

第二十四条面试计分方法。面试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将笔试、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六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市(州)公开选拔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试;县(市、区)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市(州)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八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名单和成绩,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按照《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三十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三十一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考察组成员中,要有熟悉该职位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认真负责地出具鉴定材料。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每一个职位的所有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同时向党委(党组)汇报。

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呈报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或推荐、提名。党委(党组)在决定任用时,既要综合考虑考试成绩排名,又要十分注重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工作实绩不突出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

第三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六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跨地区、跨部门的拟任用对象,应在干部原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八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自觉服从,认真执行;

(四)参加竞争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考试作弊,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六)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开选拔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四十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应专门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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